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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18 7: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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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通用名称和通用型号应当是国家或者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并且符合一定的标准,指代明确。主张已经获得商标授权的标识构成商品通用名称或通用型号的,应当证明系争标识作为产品型号或名称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收录,或是行业内已经约定俗成将其作为产品通用型号或名称使用的。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川01民初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

张俊、王敏、刘丽群

书记员胡瀚予当事人原告:四川优普超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成都优普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裁判日期年11月30日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优普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第号"优普"、第号"UPT"、第号"UPE"、第号"UPE"、第号"UPH"、第号"UPH"、第号"ULUP"、第号"ULUP"注册商标;

二、被告成都优普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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