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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3 20:52:00

企业在分包鱿鱼丝时重新确定生产日期,保质期却没变仍为6个月,被认定违反相关规定遭处罚。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食药监局的行*处罚决定。

与我们生活密不可分的大米、食用油、糖、味精、进口奶粉等,大部分都会经历库存、运输等多个环节后再分装出售。但是,不少食品企业都是以分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而对原来大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不予注明。这样一来,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时,保质期很有可能被多次延长,无从查证。

8月19日下午,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行*诉讼案。成都海山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山来公司”)就因不服对自己“按分装日期标注生产日期”的行*处罚,将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同告上了法庭。

当天,四川省食药监局副局长魏夕和、成都市食药监局局长周万生,作为行*机关负责人坐到了被告席上,出庭应诉。两人均明确表示,食品的分装日期不能等同于其生产日期,要向食品分装行业潜规则说不。

争议焦点:

分装日期是否为生产日期

庭审从8月19日下午2点开始,一直持续了3个小时,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以分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而保质期仍按原来的期限标注。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虚假标注保质日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法庭质证、辩论等。

被告成都市食药监局称,年2月20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成都市海山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对品名为“铁板鱿鱼丝”的鱿鱼丝进行分装,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年9月30日,保质期6个月。而分装后的产品名为“*金鱿鱼丝”,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年2月20日,标签上未标注“分装”字样,保质期仍为6个月。

成都市食药监局认为,原告仅是对大包装的鱿鱼丝进行单纯性的分装,在其加工过程中并无能够延长保质期的加工工艺。原告的行为涉嫌虚假标注保质日期,变相延长保质期限。

食药监部门还进一步调查到,从年1月2日至年2月20日,原告已销售的违法“鱿鱼丝”产品有.1公斤,销售单价是元/公斤,每公斤利润是9.8元。由此算出,其违法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元,违法所得是.18元。

对此,原告海山来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自己不存在虚假标注,被告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而且保质期取决于食品的生产条件、包装和工艺,我们采用了微波杀菌,可以延长鱿鱼丝的保质期。”

食药监局表态:

分装食品需标示原保质期

“分装企业对分装食品的保质期,应当以原保质期为标准明确标示。”成都市食药监局辩称,通过法庭调查和相关事实取证,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相关规定,对原告海山来公司作出的《行*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到食品分装行业的潜规则问题,我们就是要以此向这种潜规则宣战。”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魏夕和说,食品生产企业一定要有必要的技术能力,判断食品在哪个范围内的保质期是安全的,这必须要经过一系列的科学论证,而不是仅让企业“拍着胸口”承诺。

魏夕和当庭连发几个疑问:即使如原告所说,做了一次稳定加速测试实验,并以此确定产品的保质期,但相关试验数据在哪里?仅仅通过一次试验就可以保证食品的内在质量安全吗?对上市销售尚在保质期的产品是否做过跟踪?

魏夕和认为,原告提供的现有数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撑其确定产品保质期的合理性。

庭审一直持续到了下午5点,法官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来源:华西都市报记者王蕾实习生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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