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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毅衡对高罗佩和《大唐狄公案》研究的功过概述
文丨冬初阳
人们想要了解和研究高罗佩和《大唐狄公案》中文本,赵毅衡是一个无法忽略的名字。根据新闻报道和中国大陆最早的《大唐狄公案》中文本主要执笔者陈来元所述,改革开放初期,正是赵毅衡在社科院的藏书之中发现了高罗佩原著的《大唐狄公案》(“JudgeDeeMysteries”)英文原著。后来也正是赵毅衡组织陈来元和胡明等人推出了中国大陆最早的《大唐狄公案》中文本,他为了让陈胡等人改写的中文本能有英文原著可参考,费了不少精力和心思。多年以来,直接间接接触和了解《大唐狄公案》的中文本读者(包括我在内),确实因为赵毅衡在这套奇书回归中国大陆之初所做的这些事情获益,这是一个客观事实。
赵毅衡以“海痕”的笔名在年1月5日《人民日报》第7版的“国际书窗”专栏发表了《脍炙人口的西洋“狄公案”》一文,全文字左右,对高罗佩其人和高本《狄公案》系列小说进行了简要介绍。这篇短文中有一处事实错误,“他(高罗佩)曾在荷兰驻华使馆工作。此时他开始接触中国通俗小说,尤其对公案小说发生极大兴趣。”根据《大汉学家高罗佩传》一书的叙述,高罗佩在荷兰驻日本大使馆工作期间就已经收藏了一批中文图书,《武则天四大奇案》(旧本佚名作者著《狄公案》)是他在离开日本时顺手装进行李箱的,那么高罗佩对中国通俗小说的接触其实在日本时就已经开始了,而不是在中国任职之后。考虑到当时检索相关资料很不容易,出现这种小错误完全可以理解。
赵毅衡在短文开篇第一段称“在荷兰著名汉学家高罗佩笔下,中国唐朝名臣狄仁杰,也以侦探小说主人公的身份出现在欧美广大读者面前;而且,这位一千三百年前的狄大法官,在用逻辑推理侦破神秘案件的能力上,在犯罪心理学的造诣上,比之福尔摩斯等人不仅毫无逊色,甚至还高出一筹呢!”请注意,赵毅衡在这里明明白白说的是高罗佩写的是“侦探小说”,他笔下的狄公是“侦探小说主人公”,那么赵毅衡说的与福尔摩斯等西洋大侦探形象相比“毫不逊色,甚至还高出一筹”的狄公自然是作者虚构的人物形象。狄公在文学世界里的破案能力和犯罪心理学造诣自然不逊于福尔摩斯等其他虚构的大侦探,但“高出一筹”则是赵毅衡本人的主观评价,我并不认同,读者也不会全都认同。
赵毅衡在短文第二段称“他(高罗佩)认为,中国公案小说完全可以与西方侦探小说中的最佳作比美。”这根本就不是高罗佩本人的意见,高罗佩对中国旧公案小说的优缺点都做过评价,只是认为旧本《狄公案》好于欧美三流侦探小说,没有说过可以与侦探小说的最佳作比美,事实上除了高罗佩本人所写的新公案小说《大唐狄公案》之外,旧公案小说也实在无法与侦探小说中的最佳作比美。赵毅衡此说对旧公案小说已属溢美,他当然有权提出自己的看法,但是将他的主观看法伪托为高罗佩本人的意见,对于一个学者来说,是不应该的。至于他在这篇短文结尾处称“高罗佩竭力证明:中国古代大法官本领不亚于西洋现代大侦探,而中国传统公案小说也自有西方侦探小说难以企及的优点。”在具体表达上与作者虽有些出入,倒还是符合作者本意的。高罗佩曾经提过中国传统公案小说让主人公同时处理多起案件比西方侦探小说让侦探每次只处理一个案子更真实,那么哪怕只有这么一个西方侦探小说难以企及的优点,赵毅衡的说法仍然是成立的。然而我还要请读者注意的一点就是,赵毅衡在开篇已经指出高罗佩写的是侦探小说,那么要用侦探小说来证明“中国古代大法官本领不亚于西洋现代大侦探,而中国传统公案小说也自有西方侦探小说难以企及的优点”,在逻辑上还是有问题的。
赵毅衡的这篇短文有一些问题,但终究是中国大陆最早介绍高罗佩其人其作的专题文章,所写内容大部分都是有效信息,那么对高罗佩和高本《大唐狄公案》在中国大陆的传播是有积极意义的,要研究高本《大唐狄公案》,仍然有必要看一看这篇短文。
赵毅衡后来还发表过一些关于高罗佩和《大唐狄公案》的文章:年7月25日《中华读书报》第17版发表的《名士高罗佩》、年《作家杂志》第2期第96页发表的《名士高罗佩与他的西洋狄公案》和年《南方人物周刊》第35期第42页发表的《高罗佩的一个世纪,狄仁杰的一个甲子》。这些文章篇幅都比《脍炙人口的西洋“狄公案”》长,按理说进入21世纪以后,无论赵毅衡本人的发展,还是中国的对外开放程度和资料检索条件肯定比年代初好得多,赵毅衡的文章写得更长,理应包含更多有效信息,水平至少不该退步。然而事实是,赵毅衡后写的这些文章叙事很不准确,诚然这些文章对提高高罗佩和《大唐狄公案》的知名度,促进国内学术界和民间